在劳动争议中,判断员工是“个人原因”离职还是被迫离职,确实需要依据证据来确定。证据是还原离职真实情况、判定双方主张是否成立的关键。具体如下:个人原因离职证据:若为个人原因离职,通常需要保留书面辞职信,并通过电子邮件、短信等方式向领导发送,确保有记录。例如,劳动者因个人发展规划、家庭原因等决定离职,向用人单位提交的辞职信中会写明这些原因,此类书面材料可作为个人原因离职的证据。被迫离职证据: 劳动关系证据:劳动合同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,证明存在劳动关系;工资支付记录,像工资条、银行转账明细,能证实工作及收入情况,若存在工资拖欠、克扣等情况,可作为被迫离职的间接证据。 被迫离职相关证据:若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被迫离职,相关沟通记录是重要证据,如与上级关于工资发放、社保缴纳问题的聊天记录、邮件等。此外,单位的书面通知,如降薪、调岗等不合理要求的通知,也是被迫离职的有力证据。 工作交接证据:离职时与同事或上级进行工作交接的文件、记录,可证明离职状态及时间节点,若交接过程中能体现是因单位原因导致离职,也可作为辅助证据。 证人证言:若有同事能证实员工是被迫离职,其书面或口头证言也具有一定证明力。在实际纠纷中,若劳动者在离职申请中写明“个人原因”,但能提供其他证据,如录音、聊天记录等,证明是因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、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过错行为导致被迫离职,且该证据足以推翻书面记载,法院通常会采信劳动者的主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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